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