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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