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Article 12In force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