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五)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安全状况和安全设施,指导矿山企业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六)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