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六)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七)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八)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九)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