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自治县按照相关规定每年获得的天生桥一、二级水电站的留成电量、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小水电装机电量、新建小水电及现有小水电技改后产生的电量,由自治县自主支配、调剂和使用。
自治县与广西电网协议产生的整合电和自治县协议引进的境外电量,由自治县统一支配和使用。
上级国家机关分配和安排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时,如符合相关条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倾斜照顾。自治县随电费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在安排使用于农网建设和提级改造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倾斜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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