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信息产业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应急要求,及时指配无线电频率,保障水文机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专用有线通信线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干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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