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算外资金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计划、拨付资金的,由主管机关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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