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应当按照年度支出计划,于每季度前一个月向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分月支出计划,并说明预算外资金的各项用途。

对单位申报的季度分月支出计划,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前审查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拨款,并通知申报单位;符合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况从财政专户拨款:

(一)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支出的,按照有关批准手续和收入进度、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二)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的,按照收入进度按月拨款;

(三)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的补助,按收入进度拨入下级财政专户;

(四)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按照规定的上缴比例和收入进度按月划入上级财政专户。

有特殊情况急用资金的,使用单位可以申报临时支出计划,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即行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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