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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