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一)伪造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个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二)冒用、伪造参保人员身份或者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将个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五)变卖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所得药品或者医用材料;
(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医疗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中的现金;
(七)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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