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驻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军事机关应当协同驻地做好全民国防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有关保障工作,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开展国防教育。驻军部队、军事院校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当地的国防教育,配合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帮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物资器材等保障。
参观军营、使用军事训练场地和设施进行国防教育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军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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