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民办学校的具体设置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本科教育、师范和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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