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向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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