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设立前,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见义勇为基金会设立后,基金收益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市财政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不得低于20万元。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捐赠。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