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研究、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参与涉及保障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法规、规章的制定;

(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妇女发展纲要;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六)其他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履行的职责。

妇女工作机构的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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