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3 文化教育权益Article 15In force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毕业、取得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不得增加限制条件或者对女性提高标准。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教育,针对女性的特点,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