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一)积极宣传、自觉遵守国家水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事迹突出的;

 (三)同危害水资源、破坏水工程行为斗争有功的;

 (四)推广水利先进科学技术或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

 (五)开发利用水资源作出重大贡献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