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预算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在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明细项目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