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