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04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4 articles
(1999年7月23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
8月2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
行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独资、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工商、税务、人事、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
(一)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科技人员一般不低于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技术性收入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技术保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与企业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科学技术、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合理报酬。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民营科技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联合体。
单位和个人投入民营科技企业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享有的权利可以由投资各方协议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营科技企业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过评估作价、认定登记后,可以作为贷款质押。
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民营科技企业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