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Chapter 3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Article 25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对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政策、劳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