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Chapter 3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Article 24Amended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会对政府涉及职工利益工作的民主参与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会议、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政府和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