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Chapter 9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Article 51Amended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