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3 环境监督管理Article 27Repealed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国家或省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地)、州及其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