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Article 14Repealed地区工作委员会与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应当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重要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重大问题,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抄送地区工作委员会。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10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