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修、大修、改建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二)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三)监督指导乡道养护工作;

(四)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做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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