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