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执法情况调查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