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六)违反规定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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