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用地面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立体绿化形式,按照生物多样性原则,适地适树,乔、灌、花、草、藤结合,推广优良树种,优先选用本土树种。

公共绿地、城市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提倡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倡导市民在自己居住的庭院内进行绿化美化。

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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