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核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和标准达不到使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单位的配套设施资金进行异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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