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继续教育计划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三)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四)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应将归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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