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档案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建设,繁荣民族文化和城乡文化,丰富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文化事业,支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文化的研究和志书编纂工作。积极发掘、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文化遗产,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加强对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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