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宗教团体享有下列权利:
(一)维护本团体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本团体的章程开展活动;
(三)认定、培养宗教教职人员;
(四)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和开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业;
(五)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务活动予以协调和指导;
(六)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
(七)按照国家规定制作、发行宗教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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