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使用计量器具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标记,超过检定周期的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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