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Chapter 7 视察和调查研究Article 50Repealed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定期地进行视察,并逐步建立和健全代表持证视察制度、代表同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协商对话制度。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之前,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当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视察。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7Article 4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