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灌区管理委员会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代表、受益单位指派的代表和水利工程专业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国有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委员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灌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委员会章程;

(二)听取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灌区各单位的用水分配计划;

(四)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灌区水利工程的清淤和重大维修事宜;

(五)讨论决定灌区管理委员会章程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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