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向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