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一名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提案机关负责人作说明,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做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做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