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六)纵容、默许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