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公顷(十五亩)以下;

(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十二公顷(一百八十亩)以下,其他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八公顷(一百二十亩)以下;

(三)超过设区的市(地区)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先由原编制机关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6,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