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省人大人事委员会承担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具体工作。
省人大人事委员会负责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检查工作。
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办理工作,省人大人事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督办和办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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