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收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在会议期间办结并答复代表,对问题比较复杂,会议期间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在会后一个月内答复;

(二)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对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办理答复有困难的,应当先向代表说明情况,待办理工作结束后,再作正式答复,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三)对代表直通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四)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逐人答复代表;

(五)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六)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当做到格式规范、表达准确、文字精炼、态度诚恳,并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

(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复文应当抄报省人大人事委员会,属于省人民政府所属承办部门的,还应当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八)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主动与代表沟通情况,并通过走访、座谈、信函等形式,征询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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