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厂长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国家财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按照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提出和调整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三)严格履行经济合同,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实现;

(四)按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五)注重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产品成本和费用;

(六)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七)重视民主管理,支持工会工作,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建设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

(八)重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

(九)在发展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