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有下列权限:

(一)对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三)决定企业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

(四)提出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任免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五)提出和修订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对职工进行奖惩;

(七)行使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