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并由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书面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