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4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Article 27Amended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达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