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经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经纪人证》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非法从事国家限制的经纪活动的;

(三)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捏造商业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五)借中介之便,自行直接交易或者转手交易,侵害委托方利益的;

(六)泄露交易当事人商业秘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七)违背交易当事人意思强买强卖,或者故意损害交易当事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纪活动的。

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