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禁止直接向农田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

禁止向农田和灌溉渠道、渔业养殖水面等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及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和剧毒废液。

禁止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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