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运行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八)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九)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2